问题 | 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与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起草离婚协议文本。
在正式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前,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以及相关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等事宜作出明确而清晰的协商共识。 (2)递交登记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 男女双方须在提交申请时亲自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复印件、结婚证件及前述已签章的离婚协议书等必备材料前往当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3)设定冷静期以避免冲动决定。 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感到后悔,有权逾期30日后选择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离开。 (4)审查与颁发离婚证书。 若30日的冷静期限届满后,自第31日起直至第60日,男女双方皆需要再次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在此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将严格审查双方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对于子女监护、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等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如经核查无误,则会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相应的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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