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三年是否等同于自动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分居达三年并不具备自动离婚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婚的途径仅有两种: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离婚协议,即所谓的协议离婚; 其次则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离婚,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诉讼离婚方式。 以下进行详细说明: 1.假如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配等核心问题能够达成共识,他们便可以携手前往其中一方的常驻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凭借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 身份证、户口簿等)、结婚证书以及精心准备好的离婚协议,提交至该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双方在以上关键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在其前配偶所在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针对被告的居住地点存在差异时,可依据对方的常住地址或居住时间较长的地址确定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 如果经审判法庭审理认定,确实存在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该法庭将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即便夫妻因感情问题处于分居状态已经长达两年之久,仍然不能够视为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还需要经过审判程序,由法院对离婚事宜作出最后的裁决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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