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离婚调解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调解的详细流程如下:
(A)调解动员环节。 在此阶段中,审判人员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深入浅出地解说,并根据当事人的理解能力以及各自的态度给予适当的教育辅导。 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大家通过协商来化解矛盾冲突。 (B)协商调停环节。 由当事人之间互相交流想法与观点,而审判人员或者协助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其中充当起中介协调角色,以此推动调解的顺利开展。 (C)调解完成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当事人需就离婚亦或是不离婚达成共识(若选择离婚,需同时约定好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及孩子的抚育责任如何承担等事宜); 审判人员会将这些共识逐项铭记在心,并在当事人共同确认过后,填写完成笔录。 至此,调解工作便宣告圆满成功。 至于在进行离婚调解时所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含以下五个部分: (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毕后将予以归还; (2)用以证实双方曾为合法夫妻的证件,如结婚证以及婚姻登记部门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明档,此处一般只需提供财产清单即可,待开庭审理之时再行提交也是可以接受的; (4)若涉及到子女问题,则还需提交儿子女儿的出生证明及户籍薄; (5)若是第二次前来要求离婚,则原告还需出具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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