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离婚是否需要签署离婚协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申明,倘若离婚协议是由两方自愿签署的,并且该协议内容未触犯相关法规,则应当被认为具有有效性。
倘若任何一方试图翻阅此协议或是质疑其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法提供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夫妇之间若自愿选择离婚,他们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好各自的权益及责任,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这份协议需详细描述两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的共识。 为了确保协议的履行,整个离婚过程可能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 在这段时间内,两方需完成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此周期为三十天,无论在此期限内是否有任一方回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均视作撤回了申请。 在正式步入法律程序前,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确保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认可。 然而,只有当双方感情确实达到了无法挽救的程度时,我们才能根据法律进行判决。 为此,您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作为法案申请的基础: 首先是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诉状; 其次是结婚证书,即证明双方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证明文件; 再次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籍簿。 如果不是首次提请离婚诉讼,贵方还需要向法庭提交之前已生效的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以上便是讼诉离婚所需知悉和准备的全部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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