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可供选择,即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
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双方需要基于自愿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然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特定的情况下予以判决离婚。 具体来讲,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法定情形包含: 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者再度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申请者有能力却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是申请者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对其进行教育仍无改善; 四是因感情问题导致双方分居达两年以上的状况; 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 第六点则是在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若未得到法院判决允许离婚,但双方持续分居达到一年后,申请者可以再行提起离婚诉讼。 以下情况则不能够办理离婚手续: 首先是女方处于怀孕阶段、分娩后一年内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此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因涉及到特别重要的意外原因,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幼儿系由他人通奸所生; 其次,军人的伴侣在未经军人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申请,但如果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之情形; 这种严重过错主要体现在: 与他人存在重婚或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经教育仍无改正等等。 此外,对于那些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在此之后如果没有任何新的变化或理由,那么在本年内就不得再度提出离婚申请。 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告,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 最后,如果先前的离婚案件是由申请人撤销或是按照撤销来处理的话,在没有新的变化和理由的情况下,也应该遵守相同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