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冷静期的计算标准是从婚姻登记机关实际收到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起,往后推移三十个自然日。
在这一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撤销此次申请,若超过了这个期限,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话,便会被视为本次申请已经被自动撤销。 首先,若在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内,有任一方向该机构书面提出反对离婚意愿的,那么他们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其次,当冷静期的期限达到满额之后(即总共六十个自然日)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应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以获得离婚证书; 否则,就会被视作已经放弃了撤回原申请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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