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登记离婚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登记离婚程序时,应遵循以下环节进行操作:
首先,需要筹备一份完整详实的离婚协议书。 在此过程中,男女双方均须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内容必须包括明确表示自愿离婚,并且就未成年子女的抚育事宜、资产分割以及共同负债等关键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完成上述步骤后,当事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结婚证书,以及已然拟定好的离婚协议,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正式离婚登记申请。 再次,自申请人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若有任意一方持反对态度,皆可前往原申请机构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也被称为“三十日冷静期”。 最后,待“三十日冷静期”结束之后,自第三十一天起直至第六十天期间,当事人仍需亲自前往原申请机构继续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