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有哪些诉讼外调解方式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诉讼外调解程序,系指针对夫妻任何一方欲提请离婚之请求,在经历法院之外的有关部门先行调解之后所展开的工作。
此处所谓的“有关部门”,即除法院之外的各种机构与机构类型,具体包括当事人本人所属的工作单位、妇女联合会、基层调解组织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多元化社会团体。 尽管诉讼外的调解并非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缺乏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约束力,然而它亦并非离婚过程中的必备步骤。 婚姻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是否先行接受诉讼外调解之权利,同时亦可自行决定选择由哪一个中间机构进行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外的调解并不妨碍婚姻关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在实施诉讼外调解过程中,务必秉持自愿、公正的基本原则,严禁强制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调解。 通常来说,诉讼外调解大多可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结果: 首先,为双方和平解决争议,恢复和谐共处的局面; 其次,通过调解各方达成离婚协议,待当事人依法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最后,若调解无效,则双方无法就离婚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主张离婚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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