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分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夫妻分居证据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
(1)显示其中一方在他处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经双方签署的关于夫妻分居的确切书面协议,若为口头协议,则须对方确认及认可; (3)由发布方向接收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书; 以及(4)在双方往来信件、电子邮件等资料中体现的感情不合导致分居的真实状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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