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需要签署哪些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的社会中,离婚有两种方式进行,即通过协议的方式前往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采取诉讼的途径前往法院办理。
首先,关于协议离婚,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申请,指的是夫妻双方需亲自前赴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处理,而不允许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二步是审查,这个环节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他们将审视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资料以及相应的申报材料; 接下来是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审查之后,将会予以正式登记; 最后,经过一段为期30日的离婚冷却期,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同时注销结婚证书。 至于诉讼离婚,整个过程包括八个阶段: 首先,撰写起诉状,这是第一步; 其次,准备好所有诉讼所需的证据资料; 随后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求,并准备好起诉状与证据; 然后等待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申请; 法院一旦确认接受了诉讼申请,就会在规定时限内向对方发出起诉状副本; 接着,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日期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发出传票; 开庭期间,双方都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表自己参与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但若有特别无法出庭的理由,也必须向上诉法庭提供书面的离婚意见书; 最后,法院将会依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做出有关是否批准离婚,以及如何分配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权等关键问题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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