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如何合法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时,其中一方可凭借自身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书以及民事诉状及其副本这一系列文书,直接向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与对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人民法院受理并着手处理离婚事宜以后,首先需要对其进行调解工作。 若通过调解发现夫妻间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调解未能化解矛盾的话,那么法院应当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决议不许离婚之后,如果这对夫妇的实际分居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而在此期间,某一方又再度发起了新的离婚诉讼请求,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修复,那么,法院就应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离婚的裁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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