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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采取诉讼方式办理离婚事宜时,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原告需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会对原告提供的文档及资料进行审查,若符合规定将会予以立案,反之则需要向原告解释不予立案的原因。
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同时也会告知被告需要作出书面的答辩回复。
其次,调解环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步骤,调解过程中可能产生以下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成功后,原、被告双方和好如初,原告自愿撤诉,那么该诉讼流程就可以结束了;
第二,原、被告双方经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这时人民法院会按照该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当该调解书送达到原、被告双方后,会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如果调解失败,那就需要立即转入下一个诉讼程序。
然后,经过审理之后,人民法院会在尊重事实基础上,遵循法律标准,对涉及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给出判决。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条件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
(1)重婚或与他人存在稳定、长期的非正常共同居住的行为;
(2)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成瘾性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违规拒改的行为;
(4)因感情不合已处于非正常共居状态超过两年时间;
(5)其他可能会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因素。
另外,当一方由于宣告失踪而引起离婚诉讼,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法院通常都会批准同意离婚。
但是如果在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离婚裁决生效后,夫妇二人又生活在一起超过一年,并且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的话,此时法院通常会判定允许其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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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0: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