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同意离婚,应如何达到离婚目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不赞同离婚的决策,那么另一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若发现夫妻间情感确实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且经过调解无效者,则应依法批准离婚。 在首次试图离婚的诉求中,如对方坚决反对并无明确的情感破裂事实,法院在没有法定离婚特定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不会做出离婚判决。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告诉我们,在不具有法定离婚判例的离婚诉讼过程中,若对方坚决反对离婚,这也是法官驳回离婚申请的一个相当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庭审现场,对方可能会声称仍对这段婚姻怀有希望,渴望继续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一次谅解的机会,期望他们能够更加珍视和维护好彼此的婚姻关系,从而采取判决驳回起诉的决定。 然而,既不能过于绝对地认定初次离婚申请就绝无可能获得判决离婚,尤其当首次离婚申请所提交的证据较为充分,如能够证明双方已达致“情感显著破裂”的程度,法院同样也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若调解未能成功解决问题,则应当准许离婚: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过着同居关系; (二)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虐待、遗弃家人的现象; (三)多次染指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在婚姻关系中发生了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件。 当一方因宣告失踪而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时,也应准许离婚。 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得离婚之后,倘若双方再次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至少持续一年时间,一方重新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依照法律规定也应该予以满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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