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证明应该如何取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可以作为夫妻分居期间证据的方式:
第一,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 第二,由其中一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第三,由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书面分居文函(建议以快件形式递送,并在邮件备注中清晰标注"分居”字样),同时需要保存好邮寄凭证,因自该邮寄日起至正式提请离婚这段时期,理应被归为夫妻分居时间段内; 第四,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短讯或其他信函信息,这些都能够有力地证实双方情感不合导致分居的实际情况; 最后是由一方居住地区的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对于普通证人提供的证言而言,其可信度和证明力度也相对更高一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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