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6个月后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已处于分居状态达六个月可提出离婚申请,无论分居与否均无法成为决定离婚与否的必要条件。
具体而言: 首先,若夫妻双方能够在离婚事宜上,如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的,那么便可由双方亲自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书以及详尽的离婚协议书前往居住于某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这意味着,即便分居但只要双方都愿意,依旧可以完成离婚手续。 其次,若是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统一意见,则想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属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在司法程序中,依次通常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之一,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若认定感情破裂将会做出离婚判决。 然而,情感失和而导致分居两年仅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一种常见形式,在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其他关于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 (一)配偶有婚外情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或存在虐待、遗弃家人的倾向; (三)形成了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多次教育仍未能改正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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