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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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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转移占 有’就是‘交付使用’,‘转移占有’在民法理论上还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法律允许业主和开发商对‘交付使用’ 在合同中有更具体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房屋交付的程序:
第一步:商品房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买受人。首先发出该通知的时间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内,其次该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最后是发出该通知的时候,合同所规定交付条件应具备的文件均应完备。如果是仅仅是口头通知或者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无效的通知,购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丁渤验房在此提醒购房者,应注意通知的有效性。
第二步: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而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合同规定,上述文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但鉴于大多数购房者不是房地产专家,很多人还是头一次见到这个文件,所以律师建议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要一份复印件到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比较稳妥,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看一眼。丁渤验房提醒购房者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急于进行房屋实体的验收,而要先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本案则主要看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步就是实际收房了,此时应注意的大多是建筑、装修、装饰方面的问题。有些购房者经济上之所以受到了损失,主要是没有注意法律问题而匆忙入住,如已经超过交付日期、不具备相关文件、甚至是虚假文件等。

房屋交付相关词条

  • 交付时间

    交付时间,是指物品占有由交付义务人转移到向对方的时间,交付时间一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 交付

    所谓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也就是通过交付这样一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 占有改定

    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 动产的交付

    交付是占有的移转,动产交付就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动产的交付意味着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搜索复制

  • 交付地点

    交付地点,指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地方。

  • 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 拟制交付

    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 现实交付

    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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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