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申请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患有精神疾病者同样享有婚姻解除的权益。
然而,在情况严重到完全或部分失去自我识别与自我控制能力的情形下,需采取诉讼手段来实现离婚事宜。 究其原因,由于配偶作为精神病患的法定代理人地位,必须在正式诉诸法律程序之前进行监护权的变更处置,以保证今后的诉讼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期望离婚的一方可携带有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记录、结婚证书以及诉讼申请以及文书副本等,前往并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过法庭审理与判断,若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果后,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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