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被告下落不明,还可以提起诉讼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这一情况,当事人仍然享有诉权。
在这种状况下,应向原告常居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那么需要转向至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投诉。 在立案之后,法院将采取公告形式向下落不明的被告诉知起诉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此后法院会安排启动法庭审理程序。 在经过严谨的审理过程后,如果法院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无法挽回,那么即会作出离婚判决; 而如果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那么法院便会驳回起诉请求。 如果被告已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时间,原告可先行向法院申请宣布该被告为失踪人士,随后再依法通过离婚诉讼。 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裁定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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