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诉是否会被判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一方当事人具有精神疾病经历且已发起过两次离婚诉讼,法院未必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然而,若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法院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判决离婚: 1.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所患精神疾病事实、婚后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获得治愈效果; 2.婚前已获悉另一半隐含精神疾病状况但依然选择缔结婚姻关系; 3.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患病且病情长期无法被治愈。 具备以上任一情形时,法院将判定若涉及到夫妻情感破裂问题,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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