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被告可以拒绝参加诉前调解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起诉离婚之前的调解程序中,被告完全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
若被告拒绝接受调解,那么法院也不能对此作出强行要求或强迫进行。 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以其愿意为基础开展调解工作。 仔细分析来看,法院的调解环节自然应当贯穿着整个离婚诉讼的全过程。 实际上,离婚调解通常被划分为以下三个重要的阶段:前期准备阶段的诉前调解、审判开始前的庭前调解以及正式审理期间的诉中调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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