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残疾人是否具备离婚权利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作为一名一级残疾人士,仍享有完整的婚姻权利与自由,包括缔结婚姻关系时的自由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自由。
无论您是否存在肢体或精神上的障碍,只要您具备清晰的意识和判断力,均有权选择采用协议离婚途径或是民事诉讼程序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对于那些无法自控行为并需要他人监管的精神残疾患者而言,他们唯一可能的离婚方式便是通过法律诉讼来实现。 在此之前,建议您首先完成监护人的更替事宜。 关于协议离婚方面,若贵双方能就离婚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便可各自携同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书及离婚协定书前往贵方任何一方自然居民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另一方面,如因在上述事项上未能取得一致而决定离婚的一方,谨向贵方推荐前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请注意,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原始住址并不相符时,就应由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经法院审查后确信双方感情已达到法定破裂程度,将偿决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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