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乃是指夫妻双方因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以致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在面临离婚之际,对于未曾犯错的另一方所蒙受的实质性的损失,该对其过失行为负责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其中一方在离婚问题上表现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上的错误行为; 其次,此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再者,要求赔偿的一方向对方提出了实质性的损害事实; 最后,婚姻不幸的过错行为与被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必然的联系。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婚姻解除的时候,未曾犯错的一方都有权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一)重婚现象; (二)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 (三)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五)存在其他严重恶劣的过失行为。 他们的赔偿内容应该涵盖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两大类。 物质损失赔偿通常包括,在未得到合法配偶方的许可以及允许的情况下,一方向与其共同生活或是持续非法同居的第三方赠送现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未曾犯错的一方因为其配偶的不良行为而额外承受的其他物质层面的损失。 至于精神损失的赔付金额,则需要参考诸多因素,例如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侵权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的最终结果、侵权者的经济实力以及现行司法管辖区的平民生活水平等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归纳如下几点: (1)完整赔偿原则,这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财产损失类型和损失数量为依据,要求其对此承担全面的责任义务。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意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其中一方因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欲请求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或额度。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即指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权力较大的审判人员有权对当事人确定的索赔要求进行灵活裁定。 (4)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市民享有的精神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况,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之内就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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