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应如何应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欲与其丈夫结束婚姻关系,然而其夫坚决反对,针对这种情况,女方唯有选择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之际获得离异的结果。
此时,女方需向当地法院提交包含起诉请求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起诉状。 法院在仔细审查之后,若判定其符合立案标准,便会裁定同意立案处理; 然后依照程序安排正式诉讼活动。 当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之后,若判定夫妇感情已然破裂,便将裁决离婚; 否则倘若认定婚姻关系尚存补救余地,那么法院将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在此过程中,女方务必注重搜集以下能够证明婚姻情感破裂的证据: 首先,若男方出现不忠行为,女方可提供男方在被揭穿不忠事实后写下的保证书等书面凭证; 其次,对于男方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况,女方可用拍摄的照片或合法获取的录音、录像资料予以佐证。 此外,如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女方应提供医疗诊断记录及伤害检验报告作为证据; 最后,倘若双方之间因感情不睦而长期分居,女方可以出示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书,以及其中一方在外租房时的租赁合同、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只有切实证明婚姻感情确实破裂,才能确保离婚诉讼的胜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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