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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方有残疾证,可以提出离婚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面对身患残疾者的配偶,离婚并非不可行。
如果其中一位配偶拥有生理上的残疾,那么其离婚的过程将如同普通公民那样,可选择协议离婚或向法庭提起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然而,若其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且持有严重的精神方面残疾,则他们通常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事宜。
而且,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需要先行变更监护人。
首先,我们来看协议离婚的情况。
只需确认双方均能够对诸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见解,便可在此基础之上,由双方各自带齐相应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已定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相关的离婚手续。
其次是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若未能在上述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想要离婚的另一方则需前往被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倘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居住地并不相符,该案件将归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依照地方法律进行审理。
在经过重重审查与判断之后,法院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可做出离婚之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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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4: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