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不愿离婚,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有一方明确表示反对离婚,那么另一方便可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每一次对于离婚事件的首次申请,如果竟遭到了另一半的拒绝,并且若两人间没有丝毫对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那么法院往往并不会轻易做出离婚的判决。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实例表明,在缺乏任何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下,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坚定地表达出强烈抵制离婚的意愿,这往往被法官视为无法作出离婚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严肃的法庭环境里,另一半往往会称夫妻间的感情尚且存在,期望他们能共同努力,继续和睦共处,面对此类情况,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期望他们能够更加珍视这份来之不易的夫妻情感,积极修复婚姻关系,从而给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然而,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常理,即第一次申请就不可能得到离婚判决的结果。 相反,如果在首次申请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实已达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那么法院也同样有可能给出离婚判决的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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