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予以判定离婚这一问题尚未做出明确具体的条款规定。
因此,第二次发起离婚诉讼并不一定就能够得到法院的准许,准予离婚。 即使是已经进行了第二次起诉,法院仍然需要依据案情中的证据材料、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状况以及当事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是否已经彻底破裂等多个方面因素来综合分析研判是否应当做出离婚的判决。 原因在于,法院仅能在原配偶和原告对于婚姻情感产生严重裂痕且法院所开展的调解工作未能取得成功的情形下,方能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 无论涉及到的是第一次、第二次或者甚至于第三次离婚起诉,均可能面临上述情况,并无任何直接相关性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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