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判离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要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以达成判决离婚的目的,需遵循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作为这项司法行动的发起者,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本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为提出;
其次,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着有效且合法的婚姻关系; 再次,基于婚姻的实质危机而引发的感情严重破裂乃是判定离婚的核心要素。 然而,这一关键要素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几种具体行为或现象中得以体现:第一种行为是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 第二种表现方式则涉及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种表现形式包括持续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 最后两种情节分别是夫妻间感情不和,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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