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
(一) 拆迁安置的对象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拆迁安置是对房屋使用人而言,使用人包括两种人,第一种是公民。主要标志是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在实践中还包括离开拆迁地上大学的学生,去国外自费留学的公民等。 第二种是法人,主要标志是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有正式办公地。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可以一次解决安置用房,也可以先行临时过渡缓期解决安置用房。采取临时过渡的方式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都应当明确规定临时过渡的期限。
(二) 拆迁安置的地点
从拆迁实践看,拆迁安置的地点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一种是异地安置。根据《拆迁条例》规定,安置地点的选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 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实行异地安置,尤其是从位置好的地区行入位置较差的地区,拆迁人可以被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总的讲,拆迁安置地点当事人可以协商。
(三) 拆迁安置的标准
拆迁安置的标准是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积作为计算依据。拆迁安置根据被拆除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房屋,在安置面积上有一定程度的区别。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非住宅房屋是指工商企业用 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等等。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为房屋使用人改善用房条件的义务,只有保证被拆除人原使用房屋条件不受影响的义务。拆迁安置的依据是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损失为标准,使用人 不应当也无权通过拆迁安置获得额外的利益。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对按照原面积 安置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四) 拆迁安置补助费
根据《拆迁条例》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两种,一种是搬家补助费,另一种是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在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往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给付期是规定的过渡期。如果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给使用人提供周转房进行临时过渡,不付 给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搬家和临时过渡期间支付的费用不等。
当由于拆迁人的责任造成使用人过渡期限延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自行安排住处的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给使用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与使用人就何时回迁达成协议的,这个协议受法 律保护,瞎长过渡期限给使用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延长过渡期限后,给使用人相应增加和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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