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患精神病如何办理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精神病患者而言,将其分类不同角度审视至关重要。 比如,关于无法完全辨识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我们认为他们属于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而当这类患者处于精神状态正常期间,其离婚程序与健康、理智的普通人并无明显区别。 然而,当其精神状况异常时,则需要指定监护人为其代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在内。 至于那些毫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认定为部分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同样需要设定专属的诉讼代理人。 通常,这些法定代理人都会由他们的父母或近亲担任。 而且,夫妻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使其中一方成为另一方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因为在婚姻关系中,父母才被视为直属的第一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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