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六个月,是否可再次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讼期为六个月,届满即可再度提起离婚诉求。
对于基于裁定或调停协议判定法院不予准许离婚以及已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例,除非出现新的状况与原因,否则原告必须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停止再次提出离婚申诉,但被告不受该阶段期限的约束与限制。 司法程序实践中,部分因对方坚持不愿意离婚且未有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出现,原告无法立刻发起第二轮的离婚诉讼,通常需等待六个月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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