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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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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特征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事实行为属于人有意识的行为

作为法律事实中人的行为指的是人的行动举措,但在构成要件意义上,并非所有的人体举动皆为行为,只有包含行为意思者才属之,即行为乃是人有意识作出的可在外部认知的行动举措,是内心意思与外部举止的结合体。如此说来,未在外部表现出来的内心思考、念想等心理活动,并非行为;强调事实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1)能够将一些表面上属于人的行为如被强迫状态下的见义勇为行为排除出事实行为,从而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2)能够对事实行为与自然事实很快作出区分;(3)事实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并不代表行为人行为时存在法效意思一行为人行为时内心希望此行为发生自己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即有无法效意思的行为与有无意识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均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事实行为是一种非表示行为,即事实上有此行为即产生法律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

2、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事实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非表示行为,其没有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法律根据其外在的实践行为和事实后果赋予其法律效力,并不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意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事实行为无任何内在意思。

3、事实行为中主体资格原则上无局限性

事实行为中的主体不像法律行为中的主体那样要求严格,即主体不需要有行为能力。如一个6周岁的小孩创作了一幅画便自动享有这幅画的著作权。又如在对无主物的先占中,无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先占人便可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但在某些特殊的事实行为中如有独立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行为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时法律仍要求有行为能力。如住所的设立或废止便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4、因事实行为所设计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强行性规范

民法中的规范有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之分,二者区别的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和依其与相对人之合意拒绝系争规定之适用或修正其规定之内容。强行法不得以当事人的合意变更,而任意法中当事人可以依其意思或合意变更之。私法自治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民法允许当事人在广泛的范围内,塑造其法律关系,但私法并不是无限制的自治,在一些领域立法者基于某种立法政策或价值考量将当事人的某类行为直接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由法律直接为当事人做出安排,这就是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它的适用范围大多数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事实行为。比如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其相应的规范为强行性规范,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随意变更或排除其适用。如依据无权处分行为本不应成为取得所有权的合法依据,但立法者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直接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所有权。此时,尽管在客观结果上与当事人的意志相符,但是这种结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纯属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相对人的善意取得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相应规范也属于强行性规范。

5、事实行为是垫底性质的行为

“法律规范领域内,因法律行为之设计及其扮演之重要角色,衬托出事实行为之垫底性质。;“从事实行为的外延可以得知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无论是何种行为均是广义上的事实行为。以法律行为为例,法律行为只不过是为了实现私法自治而由立法者精心设计的事实行为,即先有事实行为而后才产生法律行为。因而事实行为是法律行为垫底性质的行为。事实行为这一特质为许多法律行为理论不能解决的死角提供了较为合理的基础。如果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虽然丧失了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产生法律行为的效果,此时法律行为还原为事实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照样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又如无行为能力人乘坐公交车,购买文具、零售等口常生活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行为因其欠缺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能称之为法律行为,其之所以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得到法律的保护,究其原因乃是立法者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益,此时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再比如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产生何种效力状态,在理论上似乎很难给予恰当的说明。“一个合同成立后在未生效之前因其不具备生效要件,还不能将该合同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此时仍停留在事实行为阶段,其所产生的效力也是事实行为所生的效力,待其具备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它才转化成了法律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行为的效果。;

6、事实行为乃法律包装塑造最少之行为

依传统通常之说法,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得发生法律规定之效力者,是为法律事实,因此凡为法律事实必经法律规定包装塑造,但法律规定的程度有所不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很多要件才能成立,属于法律精心塑造之法律事实,而事实行为,法律仅仅规定其效力,属于法律塑造包装最少之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没有生效不生效的问题,仅有存在与不存在的问题;法律制度上的很多设计也并不实用与事实行为,如行为能力、代理、条件和期限。

二、事实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事件和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第一,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由立法者精心设计的结果,是法技术的创造物,事实行为是未经立法者的刻意塑造而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的人的行为,它直接地体现了人的行为的本质。
第二,有无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而事实行为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一定的法律后果,只要客观上实施了某种行为法律便赋予其一定的法定后果,因此事实行为又被称为非表示行为。

第三,由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一种表示行为,所以民法专门为其设置了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行为是一种非表示行为,因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则不能适用。
第四,法律行为依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内容并由法律规范赋权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仅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一律不予考虑,换言之,对于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可直接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先定力和公示力;而对于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能给予直接的评价,可能会因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五,“事实行为的客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必然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它在法律上必有构成要件问题。”在实践中,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事实行为并引起规定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客观法必须预先规定出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一种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事实行为不能成为一般制度适用于民法的全部,而只能分散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与事实行为不同的,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可通过意思表示设定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因而法律行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3、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

第一,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第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第三,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第四,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4、事件和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法律,教,育网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法律教育网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三、事实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1、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

权利的取得一般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依赖于他人的权利和意思即可取得权利,例如摘取野果、种稻收割、养鸡生蛋等等。相反继受取得则需要依赖于他人的权利和意思才能取得权利,如买卖、赠与。人类为了生活必然需要许多社会资源,社会资源的取得应该尽可能的简便,法律上的设计门槛不能过高,原始取得由于不需要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便可取得权利,这对于行为人取得权利是非常方便的。前文提到事实行为乃法律包装塑造最少之行为,其没有严格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只要一定的客观事实发生且符合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便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原始取得通常是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通常是所有权,如自建房屋、无主物的先占、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除了所有权外还有其他权利也可基于事实行为取得,如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此时取得的便是著作权。

2、保护权利的事实行为

法律对于权利的行使由于考虑到公益的关系,经常加以种种限制,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也会加以保护。保护的方法不外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前者是请求国家(法院)以公力排除,后者乃由私人通过自己的力量自行排除。重观近世各国法律对于权利之保护,均以公力救济为主。但公力保护机关并非随处可见、随时可求,若绝对不允许私力救济,确实难以尽保护之义务。于是民法上设有如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行为均属于事实行为。以自助行为为例,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情况紧迫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拘束或扣押毁损的行为。此时的自助人只要依法实施了法定的自助行为便可产生法定的后果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此乃典型的事实行为。

3、行使权利的事实行为

权利的行使有通过法律行为行使的,如选择权的行使,也有通过事实行为行使者。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绝大多数表现为生活资源的消费行为,例如家中用餐、观赏表演等等。此外,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住所的设定与废止、姓名的确定与更改等等。

4、其他对权利有影响的事实行为

除了以上事实行为外,主要还存在以下对权利有重要影响的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设计之盲点行为,法律行为制度之设计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私法自治,一方面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工具,另一方面法律为了防止私法自治越轨、保证社会生活正常有序又通过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对其进行控制,如行为能力的规定。行为能力的规定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口常生活造成了一些阻碍,但事实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实又实施了很多看似不符合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但实际生活中又大量存在的行为,这类行为若因不符合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而将之宣布无效似乎又非常不合理。法律行为中行为能力的设计,忽略了无行为能力人的需要,乃设计上的盲点,此时可以有将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行为一律视为事实行为时才能正确解释此种行为仍然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一方面能够保护那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同时也不至于产生过多的法律缺漏。

(2)家务行为,家乃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家务行为,即居家中彼此互相照顾之行为,如妻代夫整理私人文件,夫帮妻写支票等等,此等行为不必以夫妻口常代理权之行使或无因管理视之,而是以家务行为之理念,将其视为事实行为。

(3)社会生活共同肯定之道德行为,例如无因管理行为本属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但助人为乐是人类社会共同认可的道德行为,因而法律赋予该种事实行为有阻却违法的效果,将其提升为合法的事实行为。

(4)“行使公权力之行为,行使公权力之结果,原则上带动公法法律关系之变动,然而有时亦可带动私权法律关系之变动。例如征收土地、许可公司设立、办理登记等行为,乃行使公权力之行为,惟私权法律关系因征收、许可或登记而发生变动。该行使公权力之行为,自私法之立场言,乃合法之事实行为。”

民法上的事实行为相关词条

  • 事实认定

    是指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诉讼程序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相互质证等阶段,最终由法官和陪审团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 负担行为

    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产生某种债务关系,故又称债权行为。

  •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而实施的,并非以设定、变更、或确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效果),而只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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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1: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