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对久治不愈的精神病,应该如何进行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长久以来未得到治愈的精神疾病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起离婚诉讼解决。
在婚姻缔结前,若一方向另一方隐瞒其存在的精神病症,无论在婚后治疗过程中是否有丝毫进展,甚至在在婚前已知悉另一方患有同样的精神疾病但仍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或者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有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经过长时间治疗后依然未能痊愈,在此情况下,倘若其中的某一方坚决提出离婚请求并在相关机构经过反复协调后寻求无果,那么就可以依法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定,批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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