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期间可以办理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上,离婚诉讼被定义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主动向法院寻求解除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行为。
具体而言,当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解工作,或者该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通常会先进行调解环节;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而依据诉讼程序以判决形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我们称之为裁判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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