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开庭一次未判离,第二次能否判离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全面破裂之时,经过调解依然无济于事,那么法院就会据此裁定离婚。
在此种背景下,若您决定进行第二轮诉讼离婚,务必要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用以佐证夫妻感情确已决裂。 同时,还需根据实际案例,对自身情况做出细致周全的考虑和规划,以期在法庭上获得判决的支持。 然而,如果在首次离婚诉讼中,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之间又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并且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新的离婚诉讼请求的话,那么法律应当允许其进行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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