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期间两个没有金钱的来往算一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必须依据事实情形确定离婚方式。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如果存在共同财产,则可遵循以下规定来决定采用何种离婚途径:
首先,若夫妻双方能够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那么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离婚,即将该分配方案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出,然后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证书。 其次,如果无法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婚姻关系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需要先完成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 最后,如果双方仍然无法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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