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判决书与调解书之间的显著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具备了极高的自愿性质; 然而,判决书却是由法院依据事实真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后所作出决定的书面形式体现。 其次,在送达方面,若离婚判决书被送达给一方当事人之后,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签署或者接受,那么法院有权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送达等多种方式来确保判决能够有效送达。 相比之下,如果离婚调解书在送达过程中遭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拒绝接收,法院将视此为调解失败之举,不得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再次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另外,在有效性问题上,通常情况下,一审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15天的法律送达期之后才会正式生效; 而对于二审判决书来说,自送达到位的那一刻便已奏效。 同样地,当离婚调解书得到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确认且亲笔无疑后,它就会立刻具备强制执行力,成为一份具有高度约束性的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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