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官司一般开庭几次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诉讼的问题上,一般的流程是需要经过一次法庭审理即可获得最终结果,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导致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庭。
在这个过程中,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将会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关于开庭的具体日期和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的截止日期。 当所有人员都按时出现在法庭上后,他们将共同商讨并决定是否采纳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辩护意见。 而第二次开庭则往往发生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某些缺陷或不足之处,因此需要通过再次开庭来对这些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的质证和讨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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