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收犯罪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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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没收犯罪工具是指法院在判决书中决定对被告人使用、制造、运输、贮藏、销售的犯罪工具进行收缴的一种刑罚附加。 没收犯罪工具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印制假钞的印版、印刷机器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试剂、工具等;用于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的工具,如撬棍、锤子、扳手、钳子等。 没收犯罪工具的收缴程序一般是在判决书中作出相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被没收的犯罪工具将被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没收犯罪工具不仅仅是一种刑罚附加,也是一种社会预防手段。通过没收犯罪工具,可以减少犯罪工具的流通,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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