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经常不回家离婚属于过错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妻中有一方长时间不回归家庭生活时,此种情况可以被视为离婚的依据之一。
如果由于另一方长时间不在家而以该为理由向上级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在经过审慎考虑并判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后,法院将有可能作出予以离婚的裁定。 若存在第三者介入、非法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受害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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