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岳阳离婚起诉在哪个法院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离婚之诉通常应于被告定居之院所进行审理。此乃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向被告所于户口所在地(即其定居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原则,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拥有对离婚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然而,如若被告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指自离户籍之日起至起诉之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域)并不一致,则须由被告持续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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