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管辖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异财产纷争在法律上理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被告实际生活长期寓居之地,或是原告实际居住之地的人民法院承担管辖权限。就性质而言,离异财产纷争归属于民事类型的复杂事务,严格依据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的具体规范,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一般的原则,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该类案件; 2.倘若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其实际生活长期寓居之地并不相符合,那么,应由被告实际生活长期寓居之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处理该案; 3.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时,此类情况应由原告实际居住之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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