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构成诈骗罪的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与界定,其主要标准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
其次,也包含了以虚假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获取的信用卡而用于欺骗性的金融交易; 第三,则包括了使用已经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信用卡进行相关操作; 此外,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这种情况也可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最后,恶意透支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而言,就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时,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当透支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人民币时,应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透支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时,应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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