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如何知道办理离婚的是否为精神病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婚姻伴侣中的某一方被确诊患上了精神疾病,而另一方则要求解除婚姻时,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首先明确该当事人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为此,人民法院须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给出的确切证据,或者借鉴医院的权威诊断及评估结果来进行确认。换言之,这个结论应当依据客观的医学鉴定标准确定,或者借鉴精神病院提供的相应诊断证明和评估报告加以验证认定。
然而,当精神病人正在接受精神病医院的系统治疗过程中,相关专家针对其病情程度所发表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科学检查、测试以及最终结论性判断,同样可以作为法官在确认该事实真相时的重要证据材料。但是这些证据必须得到利害关系人的认同,并且需要经过庭审质证后,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才能作为法庭采信的正式证据,同时还需符合其他条件下的证据或事实相互映证的审查标准;如果缺乏上述诊断与鉴定的条件,亦可参考公众普遍认可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不过也需保证利害关系人对此无任何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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