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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离婚流程和手续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此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如下离婚流程规范:
1.如当事人有意解除婚姻关系且自愿达成共识,均须亲自前往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离婚申请;在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的审核后,取得离婚证书,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此正式解除。
2.在提出离婚申请之际,申请人需要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双方的户口凭证、户籍身份证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民自治组织所开具的介绍信,以及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两张本人免冠近照、离婚协议。
该协议中需明确表达双方的离婚意愿,详尽阐述对于子女抚养教育、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财产及债务处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与安排,确保保障女性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谨的审查,若符合离婚条件的,则会在一个月以内颁发离婚证书,同时注销申请人的结婚证书;从此时刻起,被通知离婚的双方即宣告离婚成功,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4.如果离婚涉及的任何一方未能按协议履行应尽职责,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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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