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细化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在自婚姻登记机构实际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天起,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就此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提出撤销该离婚登记的申请。 其次,在前述规定期间届满之后的第三十天内,即关键性的三十个自然日过后,双方法律上都应当亲自行至婚姻登记机构,重新申请颁发离婚证书;若未能按时进行申请,则视为自动撤销了此前的离婚申请。 最后,如果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已经经过,双方仍旧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还离婚证书,那么这也将被视为自动撤销了之前的离婚申请。 此外,民法典中还有其他相关条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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