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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形有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形如下: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民事纠纷一般是需要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诉讼离婚来讲也不例外。
因此,离婚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形时也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是,离婚案件中还存在着很多例外情况,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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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9: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