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 (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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