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在小区经营中购买的物品合同终止时归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物业服务合同宣告终止之后,原任物业服务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期限之内或经合理推定具备的合理期限之内,有步骤地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同时必须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过程中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悉数交还至业主委员会、已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员手中,以确保能够顺利完成交接工作。此外,原物业服务方还应积极配合新的物业服务方,共同完成各项交接事宜,并如实向新物业服务方披露物业的实际使用及管理情况。若原物业服务方未能遵守上述条款,则无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用;如因此给业主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原物业服务方亦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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