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程序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住宅小区业委会的设立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相配套的程序,在此将详尽阐述如下:
首先,就条件而言,当物业近乎50%的建筑面积已正式移交给外籍居民日常居住的情况下,或者仅仅达到了30%的要求但已经使用了超过一整年的时候,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1.需要至少包含5位以上的业主联名共同提出申请; 2.须向位于该社区的街道办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申请书,切实填写好相应的申请表。 至于程序,则大致如下所述: 1.提出申请: 一旦满足上述条件,业主们即可联名向街道办公处递交关于设立住宅小区业委会的书面申请,并且认真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公处在收到申请之后,将会对申请进行仔细的审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拟出书面答复,并指导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工作: 自筹备小组正式成立之后,他们将进行一系列必要的筹备工作,如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核实每一位业主的身份及其应有的投票权数额、制定自主选举的计划等等。 4.召开业主大会: 待筹备阶段的工作全部顺利结束后,便可开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5.备案: 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一部分,自结果公布之日起得在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此外,需特别澄清的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差异,故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或许会出现些许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面对这种状况时,最好向当地的法规机构或者专家机构寻求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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