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谁所有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通常将无产权的停车位视为业主所拥有。
根据相关条文,如果停车位面积在建造过程中被分担,或共享给全体业主的道面或其他公共空间的部分占据,那么这类停车位理应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进行面积分担而由开发企业独立获得产权的停车位,它们则归属于这些开发商。 此外,若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的不可移动人防工程单位,它们自然需要归属国家。 最后,在建筑区域范围之内,用于临时放置车辆的车位及车库的所有权分配问题,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是租赁等多种方式协商决定。 在此基础上,倘若有正当理由占用整个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或其他公众空间作为临时停车位之用,这些车位亦将被视为业主们共同拥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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